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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出前一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並以公文函送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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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