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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制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由財政部視業務需要,聘請左列人員兼任 之: 一、財政部次長一人。 二、經濟部次長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五、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六、財政部關政司司長。 七、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廳長。 八、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 九、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局長。 十、本會執行秘書。 十一、經濟、財稅、法律、會計等專家九人至十五人。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酌支車馬費、研究費或出席費。 第一項第十一款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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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