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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辦事細則
› 第19條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辦事細則 第19條
副局長襄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及施政計畫之參與。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局長不在時局務之代理。 四、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五、各種會議局長不出席時之註持。 六、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七、主持本局考績委員會議、升遷考核甄審委員會議、行李檢查員驗貨員 調查員甄選委員會議、緝私案件審議委員會議、國家賠償案件處理小 組會議、私貨拍賣底價小組會議、關稅案件查核小組會議及驗貨考核 小組會議。 八、局長特交事項。 九、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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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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