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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26條

空白國庫支票檢發 一、根據手續完備經駐審人員核簽之付款憑單,由檢發人員覈實計算需要 空白支票張數,檢同付款憑單,核明後檢發空白支票,檢發空白支票 時應依支票號碼順序,並辦理左列事項: (一) 在付款憑單支票號碼欄,填註支票號碼並在憑單上所設簽章欄簽章 ,以明職責。 (二) 在空白國庫支票登記簿檢發欄登記。 二、對補發、換發所需之空白國庫支票,應先驗明已奉核定之「補發國庫 支票申請書」,「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並依照規定手續,補發或換 發情形覈實檢發空白國庫支票,並辦理左列事項: (一) 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註明換發新支票號碼,加蓋換發之日戳。 (二) 按補發或換發登記「換發國庫支票登記簿」或「補發國庫支票登記 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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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