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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46條

會計室對於財務收支,應依法定預算嚴密控制,對於現金、票據、證券之 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物品之增減、保管、移轉應依規定程序切實查核 ,如發現與預算計畫不符或不盡不實不法之情事,應依會計法第九十九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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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