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處文書處理悉依左列各項規定辦理之。
一、收文,分文處理程序如左:
(一)收文人員收到公文,經點收無訛後,應就送件人所持送件簿或回單
上加蓋註有年月日之收件章,無上項手續者,應填給收據。
(二)收件時應注意封口是否完整,如有破損或拆閱痕跡,應在送件簿上
或單據上註明。
(三)收文人員應將收件拆封點驗並核對附件是否相符,有錯誤或短缺者
,應立即註明,除將原公文封保留外,並以電話或便箋向發文機關
查詢請其更正或補送。
(四)拆封後應檢視文內發文日期,或公文封上之郵戳日期是否相符,如
發文日期或到達郵局之郵戳日期與本處收文人員收到日期相隔在三
天以上者,應在文件旁註明「本件於X月X日X時收到」字樣,並
保留原信封。
(五)收文人員將所收之普通公文編號、登簿、摘由分送各承辦人員簽收
,急要文件先提送各有關科室主管分辦,特急件、電報及絕對機密
、極機密文件,應隨收隨呈處長親自拆閱交辦。機密件呈由處長或
副處長拆閱交辦,密件由秘書拆閱後登記交辦。
(六)公文附件除特殊情形外,應與本文不分離為原則,如附件較多,或
笨重不便隨文分送者,應註明「總收文XXXX號之附件」字樣,
另送各單位簽收。
(七)來文如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應由收文人員立即
送出納人員或承辦業務人員在來文上簽收或付給收據,然後再行分
辦。
(八)來文因公文封上未註明密件,經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應依本項
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九)左列性質文件,不必編號收文,另登送件簿送有關單位核辦。
1.無保存價值之各種定期或例行表報。
2.關於處外機構變遷、人事調動、地址變更等例行通知。
3.邀請參加紀念性集會之函件。
4.購送或請贈閱書刊之文件。
二、簽擬會辦規定如左:
(一)凡可利用電話聯繫或其他簡單迅速之方法,不必行文可以達到處理
公務之目的者,宜儘量減少行文。
(二)科室主管對於主管之業務認有行文之必要時,得隨時指定承辦人員
擬辦。
(三)各承辦人收到分文後,應即擬辦。
(四)負責主辦某項業務人員,對其職責範圍內之事件,認有必須行文表
達意見或查詢事項時,得逕行擬辦。
(五)承辦人員對於承辦案件之有關法令、資料及原有文卷,必須瞭解清
楚以為辦案之依據或參考。
(六)擬辦文稿或案件,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先行簽擬意見,呈請核
定後,再行擬稿。
1.性質重要而無法令依據者。
2.與其他科室職掌有關,經會商後意見仍未一致者。
3.依據計畫法令或程序,認有重大變更或改進必要者。
4.關於重要職員之任免、陞調、獎懲者。
5.擬訂法規及各種契約,必須先行簽准者。
(七)擬辦文稿或案件,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簽稿併呈:
1.對文稿內容必須另為說明,始能瞭解者。
2.依前款規定應行先簽後辦,但因有時間性而急應發出者。
3.過去處理情形,必須加以說明者。
(八)利用電話處理公務,應將重要內容記錄於電話記錄單內,視同公文
處理。
(九)承辦人員簽擬意見,應力求簡短具體,不得模稜兩可,晦澀不明。
(十)承辦案件,應視案情之輕重緩急,急要者提前擬辦,其他普通案件
,亦應依照「時限」規定辦理,不得積壓。
三、文稿之會商規定如左:
(一)凡案件與其他單位主管之業務有關者,應事先會商,免除歧異。
(二)會商應依問題之繁簡難易,依左列方式斟酌為之。
1.以面洽或電話會商,並記錄備查。
2.複雜問題召集會議討論。
3.簽具書面意見,送會有關單位。
4.急要案件,由承辦人員自行持往會辦單位會商隨會隨辦。
5.凡案件經會核,會簽核定後不必再送有關單位會稿,以省手續,
但必須會知有關單位時,得送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