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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19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本局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本局各項稽徵稅目預算執行之監督。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 六、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本局各項課稅適用法令、規章重要原則之指示採擇。 八、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九、重要稅務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十、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與紀錄之核定,暨其他非由其主持之重要會議 紀錄之核定。 十一、財政部部、次長交辦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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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