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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23條

股長分承各該科長、室主任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股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本股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本股職員平時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本股職員工作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本股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及答覆。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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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