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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25條

機要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辦理主辦事項,其職掌如下: 一、機密公文書之處理。 二、檢舉案件之處理及管制。 三、局務會議之紀錄。 四、重要函件之處理及管制。 五、印信之典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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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