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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33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 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 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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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