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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 第26條

稽核、秘書、編審、課員、隊員、辦事員、書記及技術類各項職務人員, 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公務,並就各所承辦事項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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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