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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徵收科掌理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清理欠稅及欠稅執行等事宜。分設二股 ,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徵收劃退股: (一)徵收業務之規劃。 (二)分局、稽徵所有關徵收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三)大批退稅作業計畫之擬訂。 (四)有關公庫代收稅款報表編製之輔導。 (五)各項稅款劃解業務規劃及督導。 (六)分項稅捐收入狀況之統計。 (七)分局、稽徵所有關退稅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八)其他行政事項及有關徵收、劃解、退稅業務之處理。 二、欠稅清理及執行股: (一)欠稅清理業務之規劃。 (二)欠稅清理作業計畫之擬訂。 (三)欠稅、罰鍰摯發債權憑證案件之清理計劃擬訂。 (四)限制及解除出境案件之管制及處理。 (五)各項欠稅清理報表之審核、統計、彙編。 (六)分局、稽徵所有關欠稅保全、移送執行、債權憑證保管、債權登記 及參與分配等清理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七)配合行政執行機關辦理滯納及罰鍰案件執行事件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事宜。 (八)鉅額欠稅案件專案追查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宜。 (九)清算、破產及重整案件申報租稅債權及辦理相關作業程序之審核。 (十)其他有關欠稅清理業務及執行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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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