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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18條

政風室掌理政風業務事宜。分設三股,其職掌如下: 一、政風工作計畫之策劃、擬訂及推動執行。 二、政風法令之擬訂、修正事項。 三、政風法令之宣導及優良政風事蹟之表揚。 四、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訂定及推動執行。 五、本局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六、本機關政風狀況之調查分析及政風興革建議。 七、政風督導小組之設置、推動暨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之辦理。 八、公務機密維護計畫之擬訂及推動執行。 九、資訊保密措施之推動及洩密案件之調查處理。 十、公務機密維護之教育及宣導事項。 十一、機關設施安全防護之擬訂及執行。 十二、協助陳情請願事件之處理。 十三、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閱及審核事項。 十四、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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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