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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19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各項稽徵稅目預算執行之監督。 四、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各單位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及考核。 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各項課稅適用法令、規章重要原則之指示採擇。 八、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九、重要稅務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十、重要會議之主持及紀錄之核定暨其他非由其主持之各種會議紀錄之 核定。 十一、各單位主管請假及其餘職員請假七日以上之核准。 十二、其他有關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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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