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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15條

委員會議事紀錄,應分別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出席人員認應記載之其他事項。 前項議事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紀錄如有錯誤 、遺漏,得於下次會議宣讀時提請主席裁決更正。但涉及機密部份,得於 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經宣讀無誤或更正後,即時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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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