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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 第3條

證管會派駐各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以下簡稱監理人員)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執行左列事項: 一、關於證券交易所營業簿據文件之檢查。 二、關於證券交易所營業行為之監督及糾正。 三、關於證券交易所之財產及其他有關物件之檢查。 四、關於證券交易所市場動態之調查。 五、其他有關證券交易之監督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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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