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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級政府財政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二、國稅、地方稅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三、關務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四、國有財產管理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五、與國際財政組織有關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六、相關機關指派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財政人員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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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