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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1條

秘書權責如左: 一、總核文稿。 二、機要文件撰擬。 三、施政計畫彙編。 四、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追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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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