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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3條

會計員 人事管理員各承所長、副所長之命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機 構之監督綜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報告及主管業務法規之研議。 二、依權責處理案件之決定。 三、主管業務之執行及文稿之撰擬。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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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