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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文書、總務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行政事項。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文書之處理及研究改進事項。 三、文書之稽催管理事項。 四、檔案管理事項。 五、圖書雜誌之管理。 六、財產之登記、維護、修繕、購置、減損、報廢及統計。 七、辦公及會議處所之營建、修繕、租用、佈建管理及環境衛生事項。 八、辦公用品及機具之採購、登記、保管、分發及廢品處理。 九、公務車輛之登記、檢驗、調度、保養、修理及油料管理。 十、電腦總機、分機及電梯之維護、保養、協調、連繫、事項。 十一、技工、工友之管理。 十二、技工、工友參加勞工保險及退職、撫卹之擬辦事項。 十三、防護工作之協調配合事項。 十四、零用金之保管、支付及報銷。 十五、各種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入、支付、保管及登記事項。 十六、現金出納及銀行往來帳冊之登記事項。 十七、經費收支結存表報之編造事項。 十八、員工現金給與清冊之編造及薪津發放事項。 十九、借支款、稅捐、保險費、互助金之出納事項。 二十、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行政業務事項。 二十一、上級臨時交辦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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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