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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第13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一、人事規章之擬訂及人事管理之規劃改進事項。 二、組織編制及辦事細則之擬訂審議事項。 三、任免遷調分發之核簽擬辦事項。 四、銓審案件之查催及核轉事項。 五、出勤差假管理及統計事項。 六、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七、獎懲案件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八、職員級俸之簽擬及待遇標準之審訂事項。 九、退休撫卹案件之審議及核對事項。 十、進修出國考察及出入境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一、職員身分服務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 十二、公務員保險案件之核發擬辦事項。 十三、員工福利之規劃事項。 十四、員工自強活動規劃事項。 十五、甄審及訓練之籌辦事項。 十六、各種人事資料之調查、登記、轉移、彙編及保管事項。 十七、職員錄及人事統計表報之編報事項。 十八、人事查核工作之策劃、執行與檢討事項。 十九、忠誠調查資料之蒐集、處理及運用事項。 二十、政治風氣資料之蒐集反映及建議事項。 二十一、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二十二、員工保防教育之推行事項。 二十三、人員及設施之安全維護事項。 二十四、其他依人事法令規定或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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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