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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所得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二、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貨物稅、菸酒稅各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三、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各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四、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解答。 五、各地區國稅局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 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 八、涉外稅捐。 九、地方稅法通則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附加稅、特別稅之審議。 十、其他有關賦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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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