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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金融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職責如左: 一、金融管理政策與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金融管理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採擇。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六、所屬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七、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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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