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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各關組織準則 第2條

各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快遞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入出境旅客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三、稅費徵免及沖退稅案件之處理。 四、保稅區、自由貿易港區貨物之通關及管理。 五、進口貨物價格調查及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六、經營報關、運輸、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業務相關業者之管理。 七、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八、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及違章案件之處理。 九、緝私船舶、貨櫃檢查儀、輻射偵測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關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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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