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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 第18條
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第18條
總局長綜理總局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二、施政計劃與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總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總局與所屬機關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及考核。 六、本總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本總局各單位與所屬機關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重要會議之主持。 九、其他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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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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