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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第24條

研究委員、專門委員、秘書、稽核、編審、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及 技術類各項職務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公務,並就各所承辦事項負 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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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