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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第3條

本總局設左列各處、室及燈塔。 一、徵課處。 二、稅則處。 三、查緝處。 四、驗估處。 五、保稅退稅處。 六、海務處。 七、資料處理處。 八、法制室。 九、總務處。 十、人事室。 十一、會計室。 十二、統計室。 十三、督察室。 十四、政風室。 十五、彭佳嶼燈塔、基隆燈塔、富貴角燈塔、淡水燈塔、白沙岬燈塔、台 中港燈塔、塭港堆燈塔、日斗嶼燈塔、漁翁島燈塔、花嶼燈塔、七 美嶼燈塔、東吉嶼燈塔、芳苑燈塔、國聖港燈塔、安平燈塔、高雄 燈塔、琉球嶼燈塔、鵝鑾鼻燈塔、蘭嶼燈塔、綠島燈塔、奇萊鼻燈 塔、蘇澳燈塔、三貂角燈塔、鼻頭角燈塔、東引島燈塔、東莒島燈 塔、烏坵嶼燈塔、北椗島燈塔、東椗島燈塔、花蓮港燈塔、基隆島 燈塔、基隆港西碎波堤燈塔、查母嶼燈塔、新港燈塔、麥寮港燈塔 。 前項各處、室之下得設科,驗估處、保稅退稅處及海務處各科,並 得分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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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