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鹽務總局組織法 › 第4條

財政部鹽務總局組織法 第4條

產銷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製鹽許可及產鹽、運鹽、銷鹽之估計、調節及管理事項。 二、關於製鹽技術、鹽質檢定及農業、工業、漁業用鹽變性、變色之指導 事項。 三、關於產銷各地倉坨之設置管理及其他工程之核定事項。 四、關於鹽之場價、倉價之擬訂及核定事項。 五、關於產製、運銷章則之擬定事項。 六、關於鹽副產品之管理及取締事項。 七、關於鹽墾整理井科及產地測量之計畫事項。 八、關於鹽工管理及福利事項。 九、關於產製、運銷鹽斤所用各種票照單證之擬定及繳銷事項。 十、關於本處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一、關於產製運銷之其他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財政部鹽務總局組織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