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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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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