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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21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9條輸入貨品其屬應施檢驗或檢疫之品目,應依有關檢驗、檢疫之規定辦理。第20條基於輸入貿易管理需要,貿易署得依本辦法公告其他有關輸入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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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