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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依其場站所在位置分類如下: 一、港口貨櫃集散站:係設於港區範圍內之貨櫃集散站。 二、內陸貨櫃集散站:係設於港區以外內陸地區之貨櫃集散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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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