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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 第33條
貨物稅條例 第33條
第 五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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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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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產製廠商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期限申報計算稅額申報書,而已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補報期限申報納稅者,…
第30條
稅款記帳之外銷品原料,自記帳日之翌日起一年六月內未能加工外銷沖帳或改為內銷者,除補徵稅款外,…
第31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
第32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34條
(刪除)
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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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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