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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14條

產製廠商停止產製已滿一年或他遷不明者,主管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其廠商登記。但經查有未稅存貨或欠繳貨物稅或違章未結之案件,應俟清理結案後再行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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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