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貨物稅稽徵規則 › 第21條

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21條

貨物稅應用之照證,分由主管稽徵機關及海關製發;其種類如下: 一、完稅照:為依本條例完稅貨物之憑證。 二、免稅照:為核准免稅貨物之憑證。 三、臨時運單:為未稅、記帳或免稅貨物之臨時移運之憑單。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