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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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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21條
貨物稅應用之照證,分由主管稽徵機關及海關製發;其種類如下: 一、完稅照:為依本條例完稅貨物之憑證。 二、免稅照:為核准免稅貨物之憑證。 三、臨時運單:為未稅、記帳或免稅貨物之臨時移運之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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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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