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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26條

產製廠商請領照證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領用收據,並當場點收,妥慎保管使用。產製廠商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編造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連同填用稅照第二聯,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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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