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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38條

汽車、機車、牽引車、拖車與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以輛為計稅單位,每輛填發完稅照一張,載明廠牌及引擎號碼。 前項非一貫作業之車輛,得憑底盤及車身之完稅照,請領行車執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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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