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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49條

產製廠商預領之貨物稅照證,不得轉借或轉售,每月預領之照證如有未經使用剩餘者,得滾存次月繼續使用,但滾存數量應於次月估計預領數內扣除。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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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