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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55條

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由海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計算完稅價格,於徵收關稅時代徵貨物稅。 前項貨物免徵進口稅捐者,於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時,仍應加計其免徵進口稅捐之數額。 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於貨物進口前,得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預定進口之貨物是否屬應稅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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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