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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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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57條
進口應稅貨物,經核准外銷記帳或原料免稅者,海關應核發記帳之完稅照或免稅照;其記帳之稅款,應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向海關辦理沖帳及銷案手續。 前項貨物,須運交他廠加工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請領臨時運單憑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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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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