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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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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62條
產製廠商需將未稅貨物移存廠外專用倉庫者,得向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未稅倉庫,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登記時應通報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產製廠商移運未稅貨物,應逐次自行填用臨時運單一式三聯,第一聯隨未稅貨物移運,第二聯由收貨倉庫驗明貨單相符後,在背面簽收交還原移運廠商按月持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核。第三聯由產製廠商存查。 前項未稅移運貨物復運出倉時,應依規定申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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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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