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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76條

產製廠商依前條第一款規定採購之免稅原料,如須運交其他產製廠商委託代為加工,再運回本廠裝配為應稅貨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購入免稅原料後,再運交受託廠商代為加工者,應於復運出廠時,逐次自行填用臨時運單憑運。 二、由原料供應商直接運交受託廠商代為加工者,應於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內載明。該項免稅原料運交加工時,由受託廠商核符後,於免稅照上加蓋廠商戳記送採購廠商向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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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