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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87條

應稅貨物遇火焚毀或落水沈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致物體消滅者,產製或進口廠商得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稅或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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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