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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 第18條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18條
連線轉接服務業者違反
第八條
規定兼營報關業務者,由海關依關稅法
第八十一條
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連線轉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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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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