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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16條

兩停泊港間航程在二十四小時以上之貨船,應供應乘客膳食,並置備足夠全船人數在該段航程中供應膳食所需之食物,並應有適當之冷藏及炊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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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