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 第18條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18條

船上應有乘客專用之盥洗、廁所等衛生設備。但未滿總噸位一千之船舶,得與船員之公共衛生設備合用之。 船舶航程在十六小時以上者,應配置乘客專用之沐浴設備。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