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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21條

禁運或違法偷運之物品,不得隨身攜帶或交託運送。 物品之性質有毀損船舶或危害船舶上人員健康之虞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拒絕乘客作為行李隨身攜帶或交託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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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