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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26條

船舶開航前,船長應指定船上船員檢視船體及輪機各部運作情形,並將設備及屬具準備妥當,其有關救生、消防及救難事項,應將應急佈署表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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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