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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33條

航政機關依前條核定乘客定額後,應即簽發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其有效期間,不得超過安全設備證書或船舶檢查證書之有效期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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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