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 第42條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42條

非中華民國貨船由中華民國國際港口搭載乘客發航者,應經航政機關之核准。 航政機關為前項之核准時,應查驗該船貨船搭客證書,除該船貨船搭客設備之規定與中華民國規定相同或互相承認者外,應由航政機關另行查驗。
AI 白話解釋
← 第41條看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全文第4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