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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聲明異議之案件,以不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依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之處分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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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